一、2025 年理论法主观回忆版真题
论述题(35 分):
材料一: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 5 期)
材料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思想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求是》2022 年 12 月)
问题: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 字。
【参】胡震老师版
【核心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概述】伟大时育伟大思想,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核心要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具体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引材料-过渡】正如上述材料二中所言,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为什么】深入学习和贯彻法治思想,从实践上要求我们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正如上述材料一所言,“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实践要求-怎么做】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传承“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传承“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第三,传承“重和谐,求无讼”的治国理念,通过多元化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典范的社会治理,是多元化手段预防化解纠纷的典型体现,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要求。为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总结句】总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升华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2025 年刑诉法主观回忆版真题
【案情回忆】
郑某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王某,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郑某提起公诉。郑某承认自己酒后危险驾驶,但辩称:撞倒执勤的交警系过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王某称他们只喝了两瓶啤酒。
法庭审理过程中,郑某的辩护人提出:执勤交警在提取血液进行酒驾检测时,用含有乙醇的酒精进行消毒,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实验:设置A、B对照组,A 器材经过乙醇擦拭,B 器非乙醇擦拭;实验表明,即使采用没有乙醇的酒精进行擦拭,所获取的验血结果同在现场进行的检测结果一致。
一审根据在案证据判决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判后,郑某上诉。期限届满后,上级以妨害公务罪量刑过轻为由向人民补充抗诉。
1、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回忆版本1)行政处罚中的证言和处罚依据,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回忆版本2)曾经因酒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
3、血液检材(由于采血的消毒液是酒精消毒液,可能污染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本案针对血液检测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5、本案如何审查证人证言?
6、对于某市在法定抗诉期满后对抗诉进行补充,中院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不能超过法定抗诉期限。第二种认为可以,谈谈你的理解。
2025 年法考刑事诉讼法真题参(根据考生回忆版真题,仅供参考)杨雄老师版答案
1、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郑某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对妨害公务罪不认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1)可以作为羁诉会使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到控诉郑某曾经的两份酒驾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体现郑某的社会危险性。(2)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因为过去的行政处罚只是类似行为,与此次郑某是否实施危险驾驶罪无关。(3)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郑某曾经受行政处罚的是其平时表现,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
3、从下列这些方面审查证人证言:(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4、依据《高法解释》第 98 条的规定,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血液样本检材因为用酒精擦拭而被污染,该血液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侦查实验不适当。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在相同条件下对某-事件或现象进行模拟实验,以验证某种假设或推断是否成立的活动。本案中,因为血液样本已经被污染,侦查实验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模拟实验,无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6、补充抗诉不合理。原因:(1)依据刑诉法规定,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抗诉已经期满,补充抗诉不符合抗诉期限的规定。(2)在抗诉期满之后,上级补充抗诉,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侵害。被告人的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补充抗诉会使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到控诉的突袭,控辩平等无法实现。(3)是否启动抗诉和抗诉的具体内容由原审的同级决定,上级是以支持、撤回、指令抗诉的方式对下级抗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不直接纠正不正确的抗诉或者对下级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直接提出抗诉。
三、2025 年刑法主观回忆版真题
【案情回忆】
钱某明知赵某网络诈骗把自己银行卡交给赵某使用,在赵某着手实施既遂之前,担心被处罚拿回银行卡,但赵某已把银行卡信息告知被害人。之后,钱某该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18 万元,钱某担心赵某被处罚将钱占为己有。(事实一)
赵某从被害人处得知钱在钱某处,管钱某要钱某不给,向李某周某谎称钱某欠自己18 万元:指使李某周某绑架钱某儿子钱小小,要保证其安全不可伤害。随后,打电话给钱某,若不给钱,就让你看不见钱小小。钱某报警,36 小时后找到钱小小(重伤)。(事实二)
赵某逃跑至外地,携带管制工具抢夺刘某的包,财产价值9000 元。刘某随即对赵某追捕边跑边喊“抓人啦、抢劫啦”,抓住赵某,赵某掏出管制工具捅伤刘某,逃跑。(事实三)
机关发布网上通缉,赵某、李某、周某走投无路遂分别投案,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但赵某辩称诈骗罪未遂,因为他没骗到钱。事后查明,赵某、周某对钱小小重伤不知情,是周某外出时,李某不是故意过失造成重伤。(事实四)
根据大家的回忆,刑法今年的主观题难度不大,涉及的考点如下:
第一问:赵某进行信息网络诈骗,钱某明知该情况,还把卡借给赵某。虽然钱某临时后悔要回了卡,但是赵某已经利用该卡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
考点1:钱某行为若不需要观点展示,可以认定为诈。
骗罪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以认定两罪的竞合。
考点2:帮助犯的中止必须“脱离因果关系”,钱某临时要回卡,不能成立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第二问:钱某发现卡里有钱后,钱某就将卡里的18万元取出,赵某发现后找钱某要钱,钱某不给。赵某就雇了李某和周某去控制赵某的孩子,进而要钱某返还这 18万元钱,二人将孩子控制了 36 小时。
考点3:如果为了索取债务,无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认定非法拘禁罪。
第三问:李某出门后,周某独自看孩子,周某殴打孩子(考生回忆过失致孩子伤残)。
考点4:如果是拘禁行为中,采用了更高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可以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知识点见图 3)第四问:赵某逃亡,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受害人抗拒抓捕,赵某将受害人刺成重伤,赵某是认定抢劫和故意伤害并罚还是抢劫结果加重犯。
考点5:如果先认定赵某携凶器抢夺,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之后又处于抗拒抓捕伤害被害人,应该数罪并罚;如果认定赵某实施抢夺行为,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因抢劫致人重伤,认定抢劫结果加重犯。。
第五问:上述行为人被机关通缉,被害人走投无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考生回忆只供述了部分行为
考点6:若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部分就可以认定自首,也可以部分自首,没有供述部分不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2025 年民综主观回忆版真题
案情:
2025 年 3 月 1 日,A 市 B 区的安康公司与 Y 市 2 区的友谊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安康公司将空置的厂房出租给友谊公司,当做办公场所使用,租期 5 年,约定合同租金每个月10 万元。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文付款项。
友谊公司为融资,向阳光银行借贷500 万元,约定将自己的所有动产、设备抵押给阳光银行,3 月15日为阳光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 年3 月8 日,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又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安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数据机床设备出卖友谊公司,总价款 150 万,安康公司先付款 30 万,剩下的 120 万分期付款,每个月 10 万价款,每月的第一周进行支付,付清价款前安康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约定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纠纷均由Y仲裁委仲裁。3 月15 日安康公司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3 至5 月份期间友谊公司均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5月下旬安康公司偶然发现市面上出现仿冒设备,与自己出卖给友谊公司的设备十分相似,安康公司买了一台,拆开后发现内部零部件就是自己生产的那个型号代码是相同,于是安康公司怀疑是友谊公司所为,认为友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与友谊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在纠纷期间(6-8 月)每个月 5 号友谊公司只打了10万元,并没有备注打的是哪笔款项。安康公司多次健告要求友谊公司打租金款,友谊公司均未回应。8 月8 日,安康公司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要求友谊公司支付 6 月到8 月欠付的租金。友谊公司未予回应,于是安康公司将厂房内友谊公司所有的设各都拿走(包括自己出卖的那台设备),强行取回厂房。
安康公司于是向Y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友谊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委没有管转权,于是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安康公司就去A 市B区起诉,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为了确保诉讼正确,安康公司向提出查封出卖给安康公司的设备。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二者之间有仲裁协议,没有管辖权。驳回友谊公司的异议,裁定继续审理,友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B 区一审用了简易程序,认为争议焦点是智能设备代码是否抄袭,安康公司提出了可以通过设备代码的专业鉴定来判断是不是他们家的机床。易法官独任审理此案,支持了安康公司的诉讼请求,友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觉得易法官对案情有过了解,于是二审就让易法官继续独任审理,友谊公司提出异议。
【据同学们说所有的时间线的交代是放在最后的,本文就直接还原到案情了】
问题:
1.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和利息,结合民法典等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2.安康公司有没有权利扣留友谊公司的财产以及取回厂房
3.就买卖合同,安康公司对友谊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就租赁合同,友谊公司可以对安康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5.阳光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主观回忆版真题阳光银行是否可以就厂房内的动产(包括智能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6.是否应当准许安康公司的诉前保全
7.哪些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对这个代码进行证掘认定,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8.Y 仲裁与驳回的裁定是否正确
9.二审的审判形式和选定易法官审理,做法是否有问题
参(崔崔版本):
1.无权。根据《民法典》第 560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未作指定的且数项债务。
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本题中两个合同之债均是金钱之债,付款期限完全相同。价款有保留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本质就是一种担保,以租赁物所有权担保租金的实现,但租赁合同没有担保。故应当支付的是没有担保的租金。即租赁合同均如期支付,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出租人并没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2.对自己购买的设备可以,但对其他财产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2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根据上问分析,买卖合同并没有得到履行,故出卖人可以该设备行使取回权。对于友谊公司的其他财产,安康公司没有任何合法占有的法律关系,故也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友谊公司承租厂房,不代表出租人就合法占有厂房内的设备。厂房租赁合同不存在解除事由,也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厂房。(崔崔有话说:取回权也要合法方式取回,直接取走的做法其实存在问题,故长难租人说还厂房。考生也可以回答:即便享有取回权,也应该是协商取回,协商不成时,只能请求按照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取回,而非直接暴力取回)。
3.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着主张要求拍卖该设备优先受偿,根据 8 民法典 8 第 634 条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如买受人迟延支付的价款超过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本案中,连着三个月买受人未支。
付价款人有杈丰张解除且案情中也有多次催告的行为,故出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或者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又该标的物被保留所有权,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 条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就该标的物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剩余价款。
4.可以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出租人恢复租赁,对不能使用期间的可以主张延长租期。如果出租人的行为造成了承租人生产经营损失,还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前问分析可知,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没有违约行为,出租人却扣押厂房,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利遭到损害,应当承担违然责任。由于承租人属于生产企业,出租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对承租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故应该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的损失。
5.(1)抵押合同生效时而非登记时设立(如果案情写了哪一天签订合同了就写具体哪一天)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根据《民法典》第 403 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也属于动产抵押,没有特殊规定自然也是适用该条。
(2)对数控机床之外的其他动产享有优先权。但对数控机床是否享有抵押权则需要分情况:如果出卖人安康公司行使解除权,则该设备就属于出卖人的而非买受人的设备,故不屈于抵押物,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如出卖人安康公司不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则该标的物实际上属于买受人的财产,出卖人只是以所有权担保价款实现,且在 10 日内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故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 57 条的规定,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在后设立的价款优先权。故出卖人要更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阳光银行受偿。(崔崔有话说:如果考生以此认为没有优先权就错误,只是没有最优先权而已)。
6.不于支持。《民诉法解释》第 104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中请。从本题案情看,出卖人已经取回了该设备,且设备上存在出卖人的所有权登记,并不存在紧急情况,不能保全。(崔崔有话说:也有可能是相反的答案,就是不知道命题人是否考虑到东西已经被出卖人拿回去了这段案情)
7.(1)第一种人是专家辅助人,当由当事人申请,其所出具的视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2)第二种人是鉴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进行鉴定。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鉴定期阳当事人必须在该期间内中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准许鉴定中请后组织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指定。鉴定开始之前要求鉴定人签订书面承诺书;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鉴定的根据。
8.做法正确。仲裁协议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其约束力仅限于买卖合同纠纷。而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不受仲裁协议效力约束。根据自愿仲裁原则,既然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具有仲裁协议,且在仲被开庭前已经提出异议,故仲裁委驳回仲裁的裁定并无不妥。后在诉讼中,当事人也不可以仲裁协议为由排除管辖,据此作出驳回申请的做法并无不妥。(崔崔有话说:有同学可能提出专利纠纷是中院管辖,但从案情表述来看,被告提出的并不是级别管辖的异议,而是仲裁协议的异议,故应该主要的考点不在专利案件的级别问题,而是在仲我协议的效力,否则这个问题也不会放在同一间设问)
9.(1)二审直接适用独任制存在问题。根据 8 民事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中级人民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二审独任制应该经过当事人同意。
(2)易某维续担任二审审判人员有问题。根据(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解释》第 3 条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本题不存在例外情形,故易某继续担任二审审判员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2025 年商法主观回忆版真题
【题目】
甲公司有A, B, C, D, E, F 股东, A, B, G 是董事会成员,A 是董事长,G 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批准。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D(持股比例 10%)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作出决议:超过 50 万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甲公司将此次股东会决议写进公司章程,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股东,D 因疏忽没有查看。
G 没有出具任何决议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两份合同:向乙公司(系甲公司客户)提供对丙公司 20 万债务的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与 D 签订 60 万的原材料买卖合同。
G辞任公司董事职位,暂时保留法定代表人职位。甲公司通过股东会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为 B,但是因 G 不配合,甲公司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甲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管是对内转让股权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均须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将新的章程办理登记。后 C(持股比例 20%)第一次将其 12%股权转让给 E,第二次将其 8%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问题
1.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与 D 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
3.G 提出辞任董事的申请,是否仍然要履行董事职责
4.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G 配合
5.C 和 E 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6.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 C 和丁的股权转让无效
以下答案收集于网络,不是名师给的,不一定能保证全部正确无误,仅供参考
问题1: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与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5 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公司对外担保需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基础,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本案中,甲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批准,而 G 作为法定代表人未出具任何董事会决议即签订担保合同,已超越代表权限。
2.相对人善意性判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客户,不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8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保函”“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等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乙公司未审查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3.法律后果:因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甲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存在管理过错,可能需对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问题2:与 D 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该买卖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理由:股东会决议已写入公司章程,规定“超过 50 万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本案合同金额 60 万元,故需董事会决议。G 未经决议签订合同,属越权代表。
D 作为甲公司股东,虽因疏忽未查看电子邮件中的章程修改,但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应当知晓公司章程内容。D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 G 越权,故 D 非善意相对人。
依据《民法典》第504 条,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本案中 D 非善意,因此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问题3:G 提出辞任董事的申请,是否仍然要履行董事职责
需分阶段判断是否履行职责:
1.辞任生效前:董事辞任需以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并生效为前提。若 G 仅提出申请但未完成生效程序(如未提交书面报告或公司未确认),则仍为在职董事,需继续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2.辞任生效后:若辞任已生效,需进一步判断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及实践规则,若 G 辞任后董事会成员(A、B)仍满足法定最低人数(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少于 3 人,但若章程约定执行董事则除外,则G 无需继续履职;若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则在新董事就任前,G 仍需履行董事职责。
3.特殊义务的持续性:无论辞任是否生效,G 对任职期间获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既往履职行为产生的责任(如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赔偿责任)均不免除。
问题4: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G 配合不需要 G 配合,具体依据如下:
1.变更的法定程序:甲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为B,该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作出时即对公司内部产生约束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核心是公司内部决策,而非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
2.登记的强制性与替代性: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办理登记,但登记仅为对抗外部第三人的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若 G 不配合,甲公司可凭股东会决议、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可依法强制办理(实践中部分地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但无需其本人签字)。
3.法律后果:即使未完成变更登记,B 作为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新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内部有效;但对外而言,未登记可能导致第三人善意信赖 G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甲公司需承担相应风险。
问题5:C 和E 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有效,分析如下:
1.章程规定的内部性与登记的对抗性:甲公司修改后的章程约定“股权转让需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办理登记。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的修改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时对内部股东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其对股东的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C 与E 的股权转让性质:E 是甲公司原有股东,C向其转让股权属于对内转让。即使新章程要求“过半数同意”,但对内转让股权未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无证据证明该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未禁止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增设同意程序,但该程序不影响合同效力)。
3.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C 与 E 的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若已完成股权交付(如记载于股东名册),E 即取得相应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仅影响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内部权利变动。
问题6: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 C 和丁的股权转让无效不能主张无效,需区分对内与对外转让的不同情形:
1.对 C 与丁股权转让的保护:丁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7条,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的,原股东处分股权时,善意第三人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甲公司未将新章程办理登记,丁无从知晓“股权转让需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其受让股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章程未登记的对抗性:新章程未办理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以“违反未登记的章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3.例外情形:若甲公司能证明丁明知新章程规定仍受让股权(即非善意),则可主张转让无效;但本案中丁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主张不成立。
六、2025 年行主观回忆版真题
某应急管理局因为某公司的焊接工人没有取得焊接证,责令其临时停业,取得证件后再进行生产。后逾期没有取得许可证,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罚款7 万元。告知其 5 日内可以进行申诉等等。但是该公司 5 日内没有申诉,管理局就做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觉得处罚不合理,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1.责令临时停业属于什么具体行政行为?
2.经过复议案件,被告是谁
3.某省厅制作的文件的制定要符合什么程序。
4.复议中如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行政机关的现场处理措施是否合法。
以下答案收集于网络,不是名师给的,不一定能保证全部正确无误,仅供参考
问题1:责令临时停业属于什么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为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而实施的暂时性措施,并非最终制裁;行政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终局性惩戒。本案中,应急管理局责令临时停业的目的是制止“无证焊接”这一违法行为的持续,要求公司取得证件后即可恢复生产,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预防性,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2)与后续行政处罚的衔接印证
应急管理局后续作出的“责令停业+罚款 7 万元”属于行政处罚,该处罚是对公司“逾期未取得许可证”这一持续违法行为的终局制裁。若前期临时停业属于行政处罚,则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进一步说明其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
问题2:经过复议案件,被告是谁
复议维持情形下,被告为原行政机关(应急管理局)与复议机关,具体依据如下:
1.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 2 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需将应急管理局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例外情形排除
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如变更罚款金额、撤销处罚等),则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本案复议结果为维持,故不适用该例外。
问题3:某省厅制作的文件的制定要符合什么程序
需区分文件性质(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同程序,
具体如下:
1.部门规章(若文件属于规章范畴)
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需遵循以下核心程序:
立项:向省厅提出立项申请,经集体讨论确定年度立法计划。
起草:由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需征求下级部门、企业、专家等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举行听证会。
审查:由省厅法制机构审查草案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与公布:经省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厅令形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紧急情况除外),并报备案。
2.规范性文件(非规章类文件)
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需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需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核(由法制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集体审议(经省厅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公布备案(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并报本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4:复议中如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的程序如下:
1.听取方式与要求
常规方式:可当面、通过互联网(视频/文字)、电话等方式听取,需由 2 名以上复议人员实施,当面或视频听取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并同步录音录像(需告知当事人)。
听证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复议机构应组织听证,提前5 日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时由被申请人举证说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申请人可申辩质证,听证笔录需经各方签字确认。
2.听取内容重点
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矛盾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如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否保障)、证据真实性等内容听取意见,申请人已充分陈述的,可仅询问补充意见。
3.记录与存档
无论何种方式,均需形成书面记录,载明听取时间、地点、意见内容等,由申请人核对签字(拒绝签字需注明),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需附卷存档。
问题5:行政机关的现场处理措施是否合法需分阶段判断,临时停业措施合法性存疑,后续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临时停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争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 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履行“报告批准、2 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若应急管理局在责令临时停业时未履行上述程序(如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听取公司申辩),则该措施违法;反之则合法。
2.后续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应急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公司“5 日内可申诉”,保障了其陈述申辩权;公司未申诉视为放弃权利,管理局据此作出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故该处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