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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应急预案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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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义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县(市)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应急工作原则

  1.4.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快速反应,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以上;

  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处置能力的;

  省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应急组织体系

  3.1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应急办(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县有关部门(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3.2工作职责。

  3.2.1领导、协调指挥机构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县安委会)是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向上级安委会和县委、县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应急办:综合协调指挥县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委办):是县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安监局。职责主要是贯彻县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会同县应急办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演练;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工作。

  县:负责加强事故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我县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及道路站场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县应急办协调指挥,履行相关职能。

  各新闻单位: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所发稿件应经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审核。

  3.3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由担任总指挥,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任常务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涉及的县级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协同参加指挥部工作;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危险源控制组、医疗救护组、灭火救援组、警戒疏散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新闻组、机动组等10个工作组。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及现场情况,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必要时请示上级启动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安监局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及时收集、分析事故信息,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完成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危险源控制组:由县消防大队担任组长单位,安监、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大队、三美救援队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灭火救援组:由县消防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消防大队和三美救援队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5)警戒疏散组:由县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县交通运输局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街道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6)物资供应组:由县发改局担任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7)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环保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8)气象监测组:有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气象局、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县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条件分析、评估。

  (9)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县、县安监局和当地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10)机动组:根据事故性质,由指挥部临时确定,在已建立的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有关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部调动、使用。

  4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将管理关口前移、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改变传统安全管理被事故牵着走的被动管理模式;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安监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故所在乡镇(街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并向县安委会、县报告。县安委会、县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二个级别。

  5.3.1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应急救援指导与支持。

  5.3.2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县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以及上级报告,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派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4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去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服,防止继发性伤害。

  5.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检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信息发布。

  县或经其授权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9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情况报告县安委会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在请示上级同意后,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县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6.3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物质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平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2技术保障。

  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充分利用省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要支持和督促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资金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负担。

  7.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乡镇街道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及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安监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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