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种,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的地域的先占;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五是添附或附和;六是因时效取得。,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单独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征收等行为。,因为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权利的取得一样,在法律中分为了原始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两种,同时后者也被称为继受取得,在区分两种取得方式时也是会根据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篇调整的是因物权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对物的权利和归属做出规定,避免出现较多的争议。
第3种观点: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条文解读本条涉及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1.法律效力的时间起点问题,即施行时间问题;2.与施行时间密切相关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一)关于物权法的施行时间法律从何时起发生效力?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这样可以使法律立刻发挥规范相关法律关系的准绳作用。二是在法律条文中确定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期,作为法律开始生效施行的日期。这样可以为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宣传和准备的时间。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立法部门通过进一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三种方式的共同点在于,无论哪种方法,法律发挥其作用的时间都是确定的。选择不同的规定方式是由不同法律的不同性质和现实对这部法律的不同需要情况决定的。从法律的性质上看,物权法是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从现实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2叭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的早日实施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另一方面,回顾物权法草案走过的历程,在2007年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七次审议,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人民群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烈程度,这一切在新中国的立法史是空前的。这一切都说明,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部法的政治性、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物权法的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是十分必要的。综合考虑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对物权法的迫切需要,本条规定,物权法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样,为了物权法的实施就有了将近7个月的准备期。物权法的充分发扬民主的起草过程,已经为这部法律作了广泛的宣传。在准备期间,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时间普及掌握本法,向群众广泛宣传本法,并依职责为本法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民群众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了解学习本法。(二).关于物权法的溯及力物权法有无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样,都是确定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到法律的贯彻实施。一般说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某部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情况,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物权法而言,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例如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不能说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有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该条重新确定归属。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车库、车位,其归属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从溯及力的角度上看,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尺。注意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全面理解本条规定的意义,正确把握物权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