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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再补充辩护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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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原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庭前10日就可以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刑诉法151条的规定,会在开庭前10日将的起诉书分本送达给被告,那么,也就是说,从那个时候起到开庭前都是可以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2、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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