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有合法依据,如未披露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未要求提供既往病史记录或者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合同。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应当在投保前告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3.《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信息提示义务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结: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有关情况,但保险公司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要求提供详细的既往病史记录或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理赔,否则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