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有合法依据,如未披露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未要求提供既往病史记录或者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合同。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应当在投保前告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3.《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信息提示义务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结: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有关情况,但保险公司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要求提供详细的既往病史记录或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理赔,否则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承担。如果保单中对精神疾病史有明确排除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保单中未明确排除或者排除条款不明确,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约定,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有权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要求,以及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投保之后患精神疾病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给赔付的。但前提是受保人不是先天性精神病,如果诊断是先天性精神疾病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是不给赔付的,然后还得看当时的保单上是怎样约定的。患精神疾病的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内包括诊断为重大疾病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的病情调查情况进行理赔,如若拒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此外,精神疾病的判定标准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及时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请求给付迟延履行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需求,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遭遇重疾险拒赔精神疾病继往病史的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既往瘤病,拒赔既往瘤病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3.《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经与对方协商或者依照合同、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确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后,不承担违约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7.《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赔偿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约定,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但若保险合同未约定,则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适用。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在保险生效时已存在、是否已被告知、是否与所患重疾相关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就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搞虚假交易。综上,既往病史是否成为重疾险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生效前,保险人有权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保险人在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后,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禁止搞虚假交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抗拒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了既往患有瘤病的情况,保险人拒绝理赔的行为属于违法拒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不得抗拒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2. 《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诺言。”3.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权措施:1. 提供既往患病的证明材料,证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2. 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3. 如无回应或拒绝理赔,可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4.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