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有合法依据,如未披露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未要求提供既往病史记录或者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合同。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对于保险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应当在投保前告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3.《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信息提示义务的,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结: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有关情况,但保险公司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要求提供详细的既往病史记录或未提供详细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理赔,否则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承担。如果保单中对精神疾病史有明确排除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如果保单中未明确排除或者排除条款不明确,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公平合理的约定,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有权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要求,以及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投保之后患精神疾病的,保险公司是可以给赔付的。但前提是受保人不是先天性精神病,如果诊断是先天性精神疾病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是不给赔付的,然后还得看当时的保单上是怎样约定的。患精神疾病的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内包括诊断为重大疾病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的病情调查情况进行理赔,如若拒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此外,精神疾病的判定标准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及时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请求给付迟延履行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需求,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遭遇重疾险拒赔精神疾病继往病史的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