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这种情况下只能向起诉离婚。众所周知,离婚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因为男方在监狱期间并没有人身自由,难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难以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数额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且不能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有人身自由的一方向起诉离婚时,女方需持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抚养费证据以及财产证据起诉至女方住所地人民。女方离开住所地且已经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向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立案后,会联系男方。经联系到男方后,会先组织调解,在此阶段,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会出具调解书。安嘉律师提醒您,调解书就相当于离婚证,要妥善保存。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会转到审判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后,这种情况送达文书的方式只能是转交送达。会依法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后,同时会按照既定时间组织庭审。由监狱依监管情况等决定能否到场参加庭审,那么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确已破裂,则出具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问题。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则出具判决书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九十条规定的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如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向监狱狱政部门申请,协调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由未服刑一方向人民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