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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有权利给小区引进物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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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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