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的内涵如下:1、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追偿的具体事务则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办理的;2、追偿的对象是对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3、追偿以已赔偿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支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后,才能对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行使追偿权;4、追偿的方式是支付赔偿费用。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4、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根据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共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六,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