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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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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一般月度终结后的15日内。具体情况如下: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手工业、建筑业、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十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一、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申报上月的税。个税是当月申报,依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超过起征点(扣除三险一金后大于2000),取得收入需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缴代扣申报,所以单位需在发放工资前代扣。如果单位在本月发放当月工资,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的。如果单位在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本月工资下月发放,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上月的。二、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走,一般是下月初申报上月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每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一个月实际发放的所有收入合计计算出的个税,个税的计算有一个原则,即发放了才计税,不发放不计税。代扣代缴的一般是次月申报上月的,如果是去税局代开的话,是当月扣当月的。咱们日常工资和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基本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比如8月发的工资,会计是9月初对8月的工资进项申报。所以年终奖之类的很容易成为次年的综合所得。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3种观点: 个人所得税每月申报一次,具体情况如下: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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