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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的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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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规定为解决性骚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对此规定浅析如下:一、行为主体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侵权主体。二、构成要件1.性骚扰行为:表现为性暗示、性暴力、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等与性有关的行为,如发送具有明确性指向的动图和文字,发送涉及性器官、性爱描述等信息。2.损害后果:受害人因性骚扰行为导致身体权、隐私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受到损害。3.主观过错:主要看性骚扰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如受害人采取拉黑、向公司反映、报警等措施,一般可认定为违背主观意愿。4.性骚扰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需具备因果关系:可通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性骚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一般实践中,系根据行为的内容、时间、频率等合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三、赔偿范围如造成身体健康受损,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造成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受害人往往会因为害怕疏于收集证据,继而导致诉讼结果不理想,即便如此,仍然建议大家在生活中能够担负起保护自己的重任,遇事冷静,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单位反映,并留存相应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当事人正在进行一些私人行为的照片,并将它公开,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像发现或者偷窃信件或私人日记,并告诉其他人或者发表公布出来一样,这也是侵犯权益的行为,法律基于公众利益,应该合理的去保护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3种观点: 只有情节严重,达成猥琐罪才会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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