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打官司证据的三个条件如下: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事实中,在经济活动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在变化或消灭的过程中,它作用于他人的感官,被看到,听到或感觉到,留在人的记忆中,或作用于周围环境、物品造成物体变化留下的痕迹也可以用文字或符号记录,甚至成为视听材料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2、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它可以用自己的存在或其他事实来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机关提供,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还是人民主动调查收集的诉讼证据,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某些法律行为的建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没有法律要求的形式,不能建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书证;即通过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或其他资料,如借条、合同文本等。二、物证;即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如买卖合同样品、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凶器。三、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资料,如监控器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四、证人证言;知悉案情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一般来讲,证人应出庭作证。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性发言。六、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如机关对案件发生后对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如交警在交通事故出警后制作的笔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种观点: 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附件一、开除纠纷1、开除处理决定书;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附件二、除名纠纷1、除名处理决定书;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附件三、辞退纠纷1、辞退处理决定书;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附件四、辞职纠纷1、辞职申请书;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附件五、自动离职纠纷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附件六、劳动报酬纠纷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附件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3种观点: 一、证据材料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决定是否调查收集。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二、证据材料交换12、原告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2种观点: 区分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的方法如下:1、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2、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了。原告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原告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第3种观点: 原告不需要举证的案件主要有11种情况。包括了: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原告不需要举证的案件、情形如下: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7、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子女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若对方抗辩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如何尽的抚养义务;8、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起诉,有些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9、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服起诉的,由用人单位举证;10、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接受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现商品有瑕疵,因有争议起诉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11、公司欠债,债权人起诉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债权人不需要举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争议诉讼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附件一、开除纠纷1、开除处理决定书;2、被开除者错误事实的证据;3、开除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职代会的讨论决定、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的证据)。附件二、除名纠纷1、除名处理决定书;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附件三、辞退纠纷1、辞退处理决定书;2、被辞退者违纪的事实依据;3、辞退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工会意见、职代会的审议记录、是否发放《辞退证明书》)附件四、辞职纠纷1、辞职申请书;2、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附件五、自动离职纠纷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附件六、劳动报酬纠纷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2、工资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附件七、履行劳动合同纠纷1、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3、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举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3种观点: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而向提交,何时合适呢?在我国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起诉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6、《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保守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另外,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第1种观点: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而向提交,何时合适呢?在我国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起诉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6、《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保守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另外,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3种观点: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在国内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起诉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未能按时提供到足够的证据,也可在庭审前或答辩时、开庭中提供,主要是为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审理结案。一、立案后还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吗立案后还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刚刚立案,还没有超出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按照协商进行;指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开始计算,不少于30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如还有困难,可以再申请延期。而且举证期限的设置不排除新证据的提出,一审开庭前和审理中都可以提出新证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新的证据,但是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