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分歧时,应该首先检查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常用的方式,调解适用于各方之间的纠纷,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诉讼则需要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三条 调解是一种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各方之间的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仲裁是通过仲裁人依法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第3种观点: 因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一、仲裁前置的案件类型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二、租房补贴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如果出现了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解决方式的不同所对应的相关部门也不同。具体部门为: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起诉,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租赁纠纷发生之后,协商、找与纠纷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介入调解、以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都是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如果是选择起诉方式处理租赁纠纷,那么为了防止丧失胜诉权,最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三、仲裁裁决后被告上诉会受理吗仲裁裁决之后被告提起上诉是不会受理的。仲裁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先向申请撤销仲裁结果,如果撤销了仲裁结果,则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重新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与调解有以下区别:1、调解必须要双方自愿进行;仲裁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2、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2种观点: 仲裁中调解制度,顾名思义也就是仲裁和调解两种程序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式的争议解决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泛指仲裁和调解的各种结合形式。其表现为:1.先调解后仲裁;2.影子调解;3.仲裁中调解;4.调解失败每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最后仲裁方案;5.调解仲裁共存;6.仲裁后调解。狭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专指上述第三种表现形式。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最早源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早期实践,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仲裁中调解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争议,先启动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再恢复进行仲裁程序。仲裁中调解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创造和运用,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我国仲裁法也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在仲裁中可以进行调解的原则。通常,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案件的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仲裁中调解由同一人士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如果是机构仲裁,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和管理调解程序的机构是同一机构;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中调解有许多优点。第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仲裁程序里进行调解,当事人无须缴纳在单独的调解程序必须缴纳的“调解费”;如果调解成功,后来的仲裁程序就不必继续进行,仲裁庭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案;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可以迅速地继续进行。第二,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比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进行调解要大。第三,调解员作出的调解书不能到申请执行,而通过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是给予执行的。第四,有利于维护、巩固甚至发展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或将来的商业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事人的商业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和; 仲裁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和; 仲裁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