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性侵害未成年人哪些情节从重处罚以下七种情节从重量刑: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3种观点: 一、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怎么判1、未成年发生性行为犯法的判刑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如果该少女已满14岁,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发生的,就不是犯法;(2)如果该少女不满14岁而同她发生性关系者,无论该女孩自愿还是不自愿,都要按强奸定罪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2、主观上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4、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