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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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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界纠纷处理方式: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作为当事人,应当向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林界线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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