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法律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紧密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干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纳入理论武装工作之中,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做到入心入脑、把握实质、吃透精神,指导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将召开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中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学习贯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针对总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将适时召开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座谈交流会,研讨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接下来就是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谈话场所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要没有安全隐患。比如在文中就提及,在调查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案时,该案核查组有一条工作纪律就是:“在办案点或外围核查谈话中,谈话必须在一楼进行,这是一条硬规定。”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谈话要先出示工作证件,过程中始终保持两名谈话人员在场,与同案人员进行谈话应当分别进行,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最后是要让谈话对象核对的,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需要更正、补充。谈话对象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并签名、捺指印、署明日期。谈话人员也同时签名。如果谈话对象拒绝签名、捺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再次在《谈话对象交接单》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