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你好,这个就是套路贷,套路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署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条件,那么电子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网贷被骗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合同属于合法合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转让,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债权不容许转让。”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转让借款合同、债权及资产。”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转让,但需要借款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合同可以转让,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需要获得借款人的同意或者法律规定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则可以催告其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借款及利息。但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逾期后是否可以继续转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对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如果合同已经逾期,继续转让是否违背了该法规的要求,需要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2.《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其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借款及利息。”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合同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不得代为销售金融产品,不得自行提供担保服务。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知情权。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合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等。同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注意自身权益保护,谨慎进行合同转让。
第1种观点: 网贷没放款签订了合同算违约的。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一、合同违约免责事由有哪些?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法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战争。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规定是什么?1、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2种观点: 你好,这个就是套路贷,套路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不构成违约,违约的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签订三方协议,那么合同就是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则没有规定的义务,故不存在违约。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国家的信贷、国家的产业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三)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四)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我们如果是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的话是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