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都是4年,到期前提前6个月申请换证。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是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3种观点: 一、气瓶证怎么办理1、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2、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4、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申请气瓶证应提交的材料1.气瓶充装申请;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二、出租车气瓶证申办的流程1、带好钢瓶合格证、车辆手续,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提交资料,进行申请。2、受理窗口收到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对申请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经受理、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当场发放使用登记证。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上是律师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都是4年,到期前提前6个月申请换证。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