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三.相关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职责4.1 机械物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4.2 机械物资部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4.5.2 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4.6 作业人员职责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5.3.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5.3.2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5.3.3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5.3.4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5.3.5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5.3.6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5.3.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1.2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阳,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到瓶体上;2)防雨:存放点应设在高处,防雨淋和地面积水而导致瓶体锈;3)防雷击:存放点应远离避雷针和高大建筑屋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与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4)防油脂污染:存放点要与储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防静电:存放点应远离架空高压线和地下电缆,防止电缆在故障状态时而引发更大的事故;6)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7)防房室倒塌:存放点不能建在危房或临时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内储存压缩气瓶;8)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9) 防腐蚀:压缩气瓶的存放点应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并在存放点3-5米处设置消防器材。以上九条必须由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6.1.3储存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6.1.4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避开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存放点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6.1.5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6.1.6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戴好瓶帽。6.1.7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a)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b) 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c)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6.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6.2.1项目部接收到气瓶时应对气瓶的外观(包括瓶帽、垫圈是否完好,瓶口有无损坏,有无油脂污染等)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并由接收人在气瓶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6.2.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用专用表测量瓶内压力是否能满足当天施工需要,测量时应用扳手拧紧,表接头于瓶口连接最少要保证4扣以上,防止气压过高时把氧气表射出伤人,开启时动作要缓慢,确定压力后,关紧瓶阀防止漏气。6.2.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放置地点,应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触明火、高温金属或其他热源的地方。6.2.4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6.2.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6.2.6施工时,气瓶使用人员应把气瓶按规定分开摆放; 氧气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若有风时应将两气瓶放置在上风头,以防止火花顺风落到气瓶上,引起事故。6.2.7乙炔气瓶只能竖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内的丙酮流出。6.2.8氧气瓶卧放时应支挡稳固,头高尾低,以防止瓶内的水分流出。6.2.9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要避开上部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电缆线。6.2.10施工人员严禁坐在气瓶上吸烟,休息等违章行为。6.2.11在用气瓶施工前,应检查气瓶的气管线是否老化、漏气,压力表的压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气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装并完好,焊是否漏气。6.2.12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6.2.13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6.2.14当焊、割炬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气源。6.2.15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6.2.16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卸下气管线、压力表及气割,关闭阀门,检查无漏气现象后方可离开。6.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返回6.3.1施工负责人和气瓶使用人员要及时把气瓶返还临时存放点,并按照气瓶保管人员的要求,把气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6.3.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在使用完气瓶后应保证交回气瓶的瓶帽、防震圈齐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法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2006) 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 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 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 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三.相关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职责4.1 机械物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4.2 机械物资部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4.5.2 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4.6 作业人员职责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5.3.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5.3.2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5.3.3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5.3.4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5.3.5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5.3.6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5.3.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1.2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阳,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到瓶体上;2)防雨:存放点应设在高处,防雨淋和地面积水而导致瓶体锈;3)防雷击:存放点应远离避雷针和高大建筑屋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与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4)防油脂污染:存放点要与储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防静电:存放点应远离架空高压线和地下电缆,防止电缆在故障状态时而引发更大的事故;6)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7)防房室倒塌:存放点不能建在危房或临时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内储存压缩气瓶;8)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9) 防腐蚀:压缩气瓶的存放点应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并在存放点3-5米处设置消防器材。以上九条必须由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6.1.3储存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6.1.4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避开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存放点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6.1.5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6.1.6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戴好瓶帽。6.1.7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a)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b) 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c)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6.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6.2.1项目部接收到气瓶时应对气瓶的外观(包括瓶帽、垫圈是否完好,瓶口有无损坏,有无油脂污染等)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并由接收人在气瓶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6.2.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用专用表测量瓶内压力是否能满足当天施工需要,测量时应用扳手拧紧,表接头于瓶口连接最少要保证4扣以上,防止气压过高时把氧气表射出伤人,开启时动作要缓慢,确定压力后,关紧瓶阀防止漏气。6.2.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放置地点,应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触明火、高温金属或其他热源的地方。6.2.4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6.2.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6.2.6施工时,气瓶使用人员应把气瓶按规定分开摆放; 氧气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若有风时应将两气瓶放置在上风头,以防止火花顺风落到气瓶上,引起事故。6.2.7乙炔气瓶只能竖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内的丙酮流出。6.2.8氧气瓶卧放时应支挡稳固,头高尾低,以防止瓶内的水分流出。6.2.9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要避开上部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电缆线。6.2.10施工人员严禁坐在气瓶上吸烟,休息等违章行为。6.2.11在用气瓶施工前,应检查气瓶的气管线是否老化、漏气,压力表的压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气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装并完好,焊是否漏气。6.2.12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6.2.13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6.2.14当焊、割炬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气源。6.2.15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6.2.16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卸下气管线、压力表及气割,关闭阀门,检查无漏气现象后方可离开。6.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返回6.3.1施工负责人和气瓶使用人员要及时把气瓶返还临时存放点,并按照气瓶保管人员的要求,把气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6.3.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在使用完气瓶后应保证交回气瓶的瓶帽、防震圈齐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法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三.相关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职责4.1 机械物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4.2 机械物资部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4.5.2 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4.6 作业人员职责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5.3.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5.3.2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5.3.3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5.3.4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5.3.5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5.3.6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5.3.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1.2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阳,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到瓶体上;2)防雨:存放点应设在高处,防雨淋和地面积水而导致瓶体锈;3)防雷击:存放点应远离避雷针和高大建筑屋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与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4)防油脂污染:存放点要与储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防静电:存放点应远离架空高压线和地下电缆,防止电缆在故障状态时而引发更大的事故;6)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7)防房室倒塌:存放点不能建在危房或临时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内储存压缩气瓶;8)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9) 防腐蚀:压缩气瓶的存放点应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并在存放点3-5米处设置消防器材。以上九条必须由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6.1.3储存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6.1.4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避开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存放点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6.1.5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6.1.6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戴好瓶帽。6.1.7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a)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b) 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c)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6.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6.2.1项目部接收到气瓶时应对气瓶的外观(包括瓶帽、垫圈是否完好,瓶口有无损坏,有无油脂污染等)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并由接收人在气瓶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6.2.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用专用表测量瓶内压力是否能满足当天施工需要,测量时应用扳手拧紧,表接头于瓶口连接最少要保证4扣以上,防止气压过高时把氧气表射出伤人,开启时动作要缓慢,确定压力后,关紧瓶阀防止漏气。6.2.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放置地点,应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触明火、高温金属或其他热源的地方。6.2.4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6.2.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6.2.6施工时,气瓶使用人员应把气瓶按规定分开摆放; 氧气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若有风时应将两气瓶放置在上风头,以防止火花顺风落到气瓶上,引起事故。6.2.7乙炔气瓶只能竖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内的丙酮流出。6.2.8氧气瓶卧放时应支挡稳固,头高尾低,以防止瓶内的水分流出。6.2.9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要避开上部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电缆线。6.2.10施工人员严禁坐在气瓶上吸烟,休息等违章行为。6.2.11在用气瓶施工前,应检查气瓶的气管线是否老化、漏气,压力表的压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气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装并完好,焊是否漏气。6.2.12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6.2.13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6.2.14当焊、割炬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气源。6.2.15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6.2.16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卸下气管线、压力表及气割,关闭阀门,检查无漏气现象后方可离开。6.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返回6.3.1施工负责人和气瓶使用人员要及时把气瓶返还临时存放点,并按照气瓶保管人员的要求,把气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6.3.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在使用完气瓶后应保证交回气瓶的瓶帽、防震圈齐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法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