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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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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以后一次的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因为前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因有争议才会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如果两次鉴定结果有微差,可以理解。如果差距太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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