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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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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始恶意受领人之返还责任(1)加重返还责任:
此类受领人需将其接收时获得的所有利益及附加利息全数归还。
(2)受领人支出费用请求权。

2. 后续恶意受领人之返还责任:
受领人如在后续知晓或理应知晓缺乏法律依据之际,在知晓前仅对现有利益负责返还,若无利可得,则无需赔偿;
在知晓后则需承继此条款的加重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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