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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是怎么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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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即为被告。
若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时,可诉原行政行为,此时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若就复议机关未履行职责提起诉讼,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如有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做出同一行政行为,则共同做为被告。
若行政机关将某项职责交予受托组织处理,则其后继者即为被告。
当行政机关被撤销或权力变更时,仍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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