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第一步,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医疗费清单到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第二步,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的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第三步,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额医疗保险 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进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进行缴纳,其中,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根据各地不同,缴费的金额也会存在差异)。而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一般是在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千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支付50%,个人需要承担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未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70%,个人承担30%;如果是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80%,个人需要支付20%。 3、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最高数额为2万元。 4、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和退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70%,个人需要承担30%。法律客观:参保人员本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交有关单据和材料,我中心负责在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报销手续。一、申报的范围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二、申报所需材料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需要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原始; 3、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 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定点医院垫付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定点医院付清自付比例后,由定点医院向大额医保办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在转诊医院就医的,由于其大额医疗费由个人先行进行了垫付,所以此类人员应持病历、以及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对于在定点医院就诊,自己垫付了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可以出院后持病历、、清单前往大额医保办报销。 投保人在进行 医疗费用报销 时,应按照相关报销步骤进行,以保证费用报销顺利实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3.坚持主导、专业承办。强化在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额医疗保险 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进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进行缴纳,其中,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根据各地不同,缴费的金额也会存在差异)。而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一般是在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支付,具体如下: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千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支付50%,个人需要承担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未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70%,个人承担30%;如果是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80%,个人需要支付20%。 3、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最高数额为2万元。 4、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和退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70%,个人需要承担30%。法律客观:参保人员本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交有关单据和材料,我中心负责在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报销手续。一、申报的范围1.门(急)诊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二、申报所需材料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保专用处方、专用收据(注:急诊收据须有急诊章)2.申报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须提供收入院证明(出院后及时申报);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家庭病床治疗证明(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第1种观点: 大额医保报销范围包含疾病如下: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需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2、终末期肾病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3、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第一步,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医疗费清单到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第二步,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的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第三步,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3种观点: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3.坚持主导、专业承办。强化在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