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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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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以项目建设完成为准,包括建筑主体完工并进行四方验收,小区道路、绿化、通讯、水、电、燃气、采暖等市政配套工程完工,物业进行预先验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通知业主收房,开发商进入交房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必须收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房屋交付使用具体时间应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房屋还没过户,开发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财产。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债权。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债权。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房屋还没过户,开发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处分财产。你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您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债权。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您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债权。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子交付前是属于开发商的,只有在单独房产证办好以后房子才真正属于业主。在房屋交付以后,开发商要去进行初始登记,然后取得大房产证,业主的小房产证是由大房产证分割下来的,所以在房产证下来以前房子都属于开发商,如果此时开发商被执行的话,房子就有产权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房屋交付的要求有: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注意交房条件。2、先验房再办手续。3、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

第3种观点: 房子交付需要注意的问题:1、收房注意房款约定。2、物业不可一次性预售一年或多年的物业费。3、物业费不能乱买家在和签署购房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4、缴纳契税签协议。5、先验房再办理手续买房有权要求先验房再收房,验房发现问题可以写在验房单上,要求开发商签收并且解决。一、房子没人住需不需要交物业费房子没人住需要交物业费。房子没有人入住也要缴纳物业费。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申请少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以下情况可拒交物业费:1、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服务与被服务的,所以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时候,也是需要和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的,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未与业主个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了;2、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如果物业公司那边违反了合同里面的约定,擅自把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给提高了,那么小区的业主也是可以提出抗辩的,人民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也应予支持,由此,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3、没有收房:一般情况下,物业费都是从大家接房之后就开始计费的,所以如果大家都还没有正式去接房,但是物业公司就开始计算费用了,那么业主就可拒交,不过,如果是在购房者买房后,却没有入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正常交物业费的;4、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太差:现在很多的业主之所以不想缴纳物业费,最大的原因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太差导致的,如果想要因为物业的服务差而拒缴物业费,定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行,有了证据后主动去和物业交涉。二、验房要注意什么验房要注意的事项是:验房应由开发商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验收交接;购房者进查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书。验房要注意查验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意核实面积实测表,了解房屋实际面积、索要管线分布竣工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后房子出现问题可以找出卖人负责,如果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维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时出现问题购房者应作好证据保全,收集好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交房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时间购房者作出退房选择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整改通知。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交房后房子有问题找开发商,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退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子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依法解除买卖合同。一、民法典中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民法典中房屋质量问题索赔如下: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对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三、哪些下业主可以要求退房以下情况业主可以要求退房:双方协商一致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开发商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开发商与业主办理完手续时算交房,具体如下:1、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2、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3、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住宅使用说明书》;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必须收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以项目建设完成为准,包括建筑主体完工并进行四方验收,小区道路、绿化、通讯、水、电、燃气、采暖等市政配套工程完工,物业进行预先验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通知业主收房,开发商进入交房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一、房地产公司需要哪些资质房地产公司具体需要的资质,要根据公司等级具体确定:1、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2、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3、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二、房屋验收需要注意什么验收房屋的法定流程是:开发商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验收交接;购房者进查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书。应注意查验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意核实面积实测表,了解房屋实际面积、索要管线分布竣工图。三、开发商房屋验收顺序是什么开发商房屋验收顺序是: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交付的期限、地点;3、孳息的归属;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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