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房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必须收房。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向购房者交房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房屋交付使用具体时间应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