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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规划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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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认真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完善标准化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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