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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应该申请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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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哪些措施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

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关于“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

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人民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

第六百三十四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百三十五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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