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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遵守机关执法细则执法的不受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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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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