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和开票人可以是一个人。
但是基于使用以及管理要求,复核人是不能与开票人一样的,应将开票人、复核人以及收款人分别赋予不同人员担责,以明确各自责任且起到监督作用。其中并没有规定收款人和开票人必须不同,所以是可以作为同一人的。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综上所述,企业开具,一定有开票人和收款人,所以这两栏内容一定要填写,否则视为不按规定开具。开具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分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为了确保的填写内容正确,且分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