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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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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由初级管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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