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为: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