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后,案件就归二审负责,一审不能再提审。办理刑事案件是多个部门参与的事情,决定起诉的,受理后就涉及到嫌疑人的换押手续,这个程序是将嫌疑人由看押变为看押。如果开庭后决定换押的,一般是因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这样,嫌疑人又交给。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换押?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2、人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
3、人民提起公诉,移送人民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补充侦查,人民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恢复审理的;
5、人民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与第二审人民不属同一,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