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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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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处理

1、对于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也有权拒绝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原则上,合议庭应当准许。

2、但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5、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6、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六条

二、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诉讼中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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