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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甲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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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甲方是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后,才能作为合同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没有单独的主体资格,但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领取营业执照,劳动者需注意其主体资格。分公司特点包括没有单独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公司设立程序等。根据我国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权益和义务。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甲方是谁?

甲方是总公司,我国的经济市场中,一些公司在不断的扩大和经营的过程中不断的扩大,相应的就需要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时,只要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后就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否者只能由总公司作为合同的主体。

分公司虽然没有单独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点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单独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我国对这类劳动合同的签署有着严格的规定,规定这类劳动者必须在获得营业执照或相关的登记证书的相关单位进行签订这类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够对自己的劳动权益和劳动义务进行相应的保护,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够进行相应的办理。

结语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的主体资格,但在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后,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没有财产,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无需依照公司设立程序,没有章程和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因此,劳动者在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以保障自身劳动权益和义务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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