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自治区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驻京军人家属随军有关由参照党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执行。军人配偶符合到军人所在单位驻地自主落户条件,经驻地有关部门批准且办理落户手续的,落户30日之内,军人应当向所在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和备案。
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对符合随军和自主落户条件的军人家属,优先提供服务和保障。各级要加强形势教育,引导广大官兵集中精力练兵备战,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作出贡献。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是贯彻落实军事制度改革部署的实际举措,对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