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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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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看守所羁押期限是不超过2个月,而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是不超过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以下简称)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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