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经作废的,不可以取消。若是误作废,请和购货方取得联系,让他们将退回来,或者请他们不要抵扣。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四)扩大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