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的房屋被拆除,出租人需要给承租人重新安置房屋。如果重新安置的房屋和原来租赁的房屋条件不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如下: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承租人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哪些权利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