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女人可以决定是否要抚养孩子,如果不能满足孩子的抚养条件,也可以放弃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并且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不具备抚养条件,也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放弃抚养权,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一旦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女人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主要由自己决定,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除此之外,当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以及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女方也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经由父母双方的协商同意。
在离婚案件当中女方是否孩子的抚养权为女方的自主选择。除了自身的意愿之外,当女方不满足子女的抚养权时,也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在抚养权进行判决之后,另一方则需要根据判决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除此之外,女方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
一、离婚案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放弃抚养权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可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进行协商,并在的判决下确定。同时,女方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无论是否拥有抚养权,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