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了促进学校全面、持续、高质量发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分配机制,进一步激活学校内部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商丘市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商政办〔20xx〕9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快速成长。
2、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将绩效工资分配水平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3、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原则,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促进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学、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
4、坚持科学考评的原则,健全考评体系,完善考评制度,严格考评程序,将履职尽责情况与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纳入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5、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及服务各方面人员积极性的调动。
6、坚持量入为出、激励为主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合理安排绩效工资分配资金,使全体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类别与标准
本方案所指绩效工资是指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工作量绩效、考勤考核奖励、辅导员津贴、值班费、教育教学质量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工作量绩效
1、教师超学时奖励标准
略
其他人员以教师超学时津贴平均数为系数1计算。
2、厅级工作量绩效标准。根据《商丘市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商政办〔20xx〕94号)文件执行。
3、党政管理人员绩效标准(系数)
4、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绩效标准(系数)
5、工勤系列人员绩效标准(系数)
(二)考勤考核奖励
根据在岗人员当年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勤考核情况核算后所支付的绩效。
(三)辅导员津贴
辅导员工作量绩效系数执行党政管理人员标准。另外根据专兼职辅导员带班人数,按照在校生2元/月/生的标准、实习生1元/月/生的标准按月发放辅导员津贴。
(四)值班费
按照《关于转发豫人社办〔20xx〕77号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人社办〔20xx〕53号)文件执行。
(五)教育教学质量奖
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奖实施意见》(校党字〔20xx〕46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教师课时由教务处负责汇总核实,报学校人事处核算后按超学时标准计算超学时绩效津贴。
2、辅导员津贴,由学生处将每位辅导员管理班级人数及考核情况报学校人事处统计发放。
3、管理、服务等其他人员工作量绩效津贴,根据超学时津贴统计,核算出系数额值,按照系数标准进行计算奖励津贴。
4、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承担教学任务者,原则上校领导每周不超过4学时;教学院部中层正副职每周不超过12学时;其他“双肩挑”人员每周不超过8学时(教学院部教研室主任和实训中心主任不包括在内,但原则上应低于本课程专任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此工作量按全年计算,在规定基数内的学时按专职教师超学时津贴标准计算,超出规定基数外的学时津贴不予发放。个别“双肩挑”人员确因课程需要而必须承担更多学时的,需经教学院部提前申请,并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发放超学时奖励。
5、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考勤、考核结果发放。发放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核算后,经人事、财务副校长签字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年终考评发放由人事处制定考评细则,各部门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人事处组织复核后发放。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