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自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民的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的行为。认定与立案标准:
1、主体资格适格。行为人,也就是实施犯罪的那一对情侣,其中女方是从事金融工作的,她的主体资格适格,因为她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者专业规定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女方是金融公司负责进行贷款催收,掌握了大量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邮箱下载公民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女方将下载好的几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男方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进行销售。
4、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5、情节严重。依刑法修正案九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范围认定。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进步,出现很多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利用刑罚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会造成什么后果,还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触犯法律;而不是出现工作上的错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漏。
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哪些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