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财产不得查封: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