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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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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可通过解除,解除时需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财产分割应照顾双方实际情况和过错,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严重疾病方可给予适当照顾或经济帮助。

法律分析

所谓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非法同居双方均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公正、合法、合理地予以处理,一律以判决的方式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结语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人民应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同时,对于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情况,应适当照顾或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上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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