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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的评估结果是否可以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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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房屋评估结果可以进行申诉,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评估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如评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其次,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如评估价值过高或者过低等。在这些情况下,抵押人或者贷款人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抵押财产的评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公正评估,不得有利益冲突。”

2.《抵押法》第十五条:“抵押财产应当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确定该财产的评估价值。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

3.《评估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估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

4.《民诉法》第八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申请重新鉴定。”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鉴定机构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人民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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