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了征集服现役的年龄和程序。男性公民每年满18周岁前应被征集,未被征集的可在22周岁前被征集,高校毕业生可延至24周岁。女性公民和17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公民也可被征集。公民需进行兵役登记并体格检查,符合条件后被批准服现役。在征集期间,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优先履行义务,相关机构应支持征集工作。家庭唯一劳动力和正在服刑的公民可缓征,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公民不征集。
法律分析
当兵的标准年龄一般是指18岁。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应章节介绍: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章节,兵役的标准年龄一般是指18岁。根据法律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需要和个人自愿,也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时,应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应征公民,可以缓征。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或服刑的公民则不会被征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