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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携带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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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携带的证据有:

1、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证明离婚原因;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6、财产清单;

7、双方经济状况;

8、住房证据材料。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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