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责任和认定标准。该罪的主要对象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如果虚假披露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刑事处罚。该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经济损失、资产和利润虚增或虚减、重大事项未披露等。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法人公司,判刑标准需根据后果进行准确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法人,而且只能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做法,会严重损害的股东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可是判刑标准,也得根据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的后果才能准确分析。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罪主体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且只有公司才能构成该罪。此类行为严重损害股东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该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虚增或虚减资产或利润超过当期披露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况。根据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的后果,判刑标准将作出准确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五条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