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家庭为子女建造的房屋平分。2、婚前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4、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所欠债务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归婚前所有者,需补偿一半房价给对方。5、婚前已存在的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属于共同房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是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来确定的。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一般情况下会平分。婚前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而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但债务使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应给另一方补偿一半房价。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在婚后未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