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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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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告知承诺制 ,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在承诺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具有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原则. 坚持 “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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